甲供工程都能摊上哪些税事?
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金穗源商学院 Author 王皓鹏
注: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,点击可看原文件
来源:金穗源商学院
我们重点来阐述“甲供工程”的关键字眼:
1、 理解“全部”或“部分”
“全部”的意思不言而喻,就是100%的意思。房地产会计喜欢用数字和量化的概念来理解和解读税法。
“部分”指的是多少?如果量化指标,是1%? 还是15%?,乃至于35%?…..
无数个答案。
大连国税营改增解读有这样一个问答,与大家分享:
甲供材的理解,假设建造厂房只需水泥1万吨,甲方只提供1吨,建筑企业提供9999吨,是否符合甲供材的规定,按简易征收方式征税?
答:符合。
呵呵,“牛人”碰见“牛人”,言外之意,甲方哪怕提供1毛钱的螺丝钉,也是符合“甲供工程”的条件的。
2016年6月7日,税务总局营改增视频通报会,“关于甲方采购材料的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问题”执行口径,解释如下:
“只要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了“全部或部分”的设备、材料和动力,无论其所占比例的大小,建筑企业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。”
“也就意味着大部分建筑工程都能选择简易计税,基本可以确保建筑行业改革后税负稳定”。
“各地要理解清楚这个政策的本意,要保证我们的税务干部都清楚、都明白,也要引导纳税人主动适用这个政策,保证建筑业税负稳定。”
好了,我们总算明白了“部分”的意思,无穷小,直至1个螺丝钉。
2、我们接着理解“设备、材料、动力”
我通过房地产企业会计常见的字眼,通过正列举来说明这个问题:
设备:电梯、楼宇对讲系统、中央空调等
材料:钢材、铝合金门窗、石材、混凝土等
动力:常见的有电力
我们还得理解36号文件的一个关键语句, “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。”也就是说,出现了甲供工程行为,乙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,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。说到底,计税方法的选择,就是甲乙双方利益的博弈。
通过以上文件的学习,我们觉得“甲供工程”的门槛比较低,甲乙双方可以在合同签订上做“文章”,来决定是否实行简易计税方法。如果简易计税,则依据增值税逐环节抵扣、逐环节传递的特点,下游房地产企业的进项相应减少,税负转移。
问题仍然没有结束:
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17]58号 )文件第一条规定:
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、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,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、混凝土、砌体材料、预制构件的,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。
地基与基础、主体结构的范围,按照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》(GB50300-2013)附录B《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、分项工程划分》中的“地基与基础”“主体结构”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。
我们学习财税[2016]36文件的时候,措辞是“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。”而财税[2017]58号文件是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”,也就是说,如果出现了58文件规定的甲供工程行为,乙方必须采取简易计税,没有选择!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乙方的税收利益。
紧接着,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》(税总发[2017]99号 )文件规定:
切实保证政策措施落地。各地税务部门要深刻领会现行建筑行业各项政策措施出台的意图,盯紧抓牢已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工作,税收减免、简易计税等各类政策安排必须严格落实到位。特别是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17]58号 )文件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、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,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,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,必须通知到每一个建筑企业和相关建设单位,确保建筑企业“应享尽享”,充分释放政策红利。
好了,明白了,必须采取简易计税,没得商量!
我们接着学习财税[2017]58号文件关于“甲供工程”的其他要点:
该文件还强调指出:
1、甲供工程的适用范围是根据我国现行的行业标准《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》(GBT14885-2010),仅对房屋建筑适用。
2、具体工程服务限于:地基与基础、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。其他的如上下水、强电弱电、供暖制冷、通风采光等不在此列。
3、全部或部分:这个不再解读。
4、材料的范围采取正列举,限定为四个:钢材、混凝土、砌体材料、预制构件。
5、执行时间: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
厉害了我的哥!
这个文件在贯穿一种思想,就是税总发[2017]99文件强调的:确保建筑企业“应享尽享”营改增红利。
我们回顾甲供工程的实质,甲供工程,其实就是甲乙双方在“增值税”税款利益分割上的博弈。做为增值税链条的上游建筑企业,可以抵扣的进项本身就不多,还要给下游的房地产企业瓜分有“有油水”的、高税率的进项部分,自然形成“弱势群体”。因此,在营改增的初期,为了保证营改增链条的完整和税负的平衡,采取简易计税方法也无可厚非。
然而,弱弱地试问:乙方采取简易计税,增值税税负是否真的会降低呢?尤其是甲乙双方为同一股东控制的情况下,乙方简易计税是否一定合适呢?我在金穗源商学院的《税苑微课》—《土地增值税清算系列》给大家分享过,欢迎大家加入学习。(点击“阅读原文”查看课程详情)
转发文章的版权属于原作者,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,或无法查实原作者姓名,还望谅解;同时,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,版权属于原创人。如觉侵权,或涉及版权问题,烦请通过本平台联系小编,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。
扫描下图二维码,关注“土地增值税金穗源”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!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,敬请期待!
温馨提示
我是小金,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梳理汇总小秘书。
如果您觉得我的公众号能够帮助到您,请多帮我推荐给您的朋友。也希望能够帮助到他们。
如果您有土地增值税方面的问题,请微信:3341586979
如果你喜欢本文,请分享到朋友圈,想要获得更多信息,请关注我。